景區(qū)是國民公共資源,地方政府不能借景生財
圈墻售票,將景觀屬地化,正義性何在?在景區(qū)票價之辯中,兩個前提不該模糊:其一,國民有接觸國之自然、人文資源的權利,簡化說來也即,低成本旅行權;另一方面,作為公共資源的景區(qū),其收益除必要留存,理當交還全民共享。
一個國家的旅游產(chǎn)品應該是國民資源,而非地方資源,尤其是自然和歷史景觀。地方政府不能有借景生財?shù)南敕ê褪侄,也不能通過所謂的市場化,委托企業(yè)經(jīng)營,將公共資源商品化。而這兩種做法,恰恰是一些中國景區(qū)的慣常運營方式。在這背后,不單純是門票價格形成機制的問題,而主要是公共資源管理的制度性問題。需要理順公共資源的公益性與景區(qū)維護責任之間的關系,這需要新的推進相關立法和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