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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2年元旦,孫中山在南京宣告了中華民國誕生。幾天后,這位臨時大總統即在答記者問時宣布:“中華民國建設伊始,宜首重法律!

  姚榮澤殘殺革命二志士

  姚榮澤案是1911年底發(fā)生在江蘇山陽縣(今淮安)光復時期的一樁殺人慘案。被殺者周實、阮式二人同為江蘇省山陽縣人,又是南社社員、同盟會友。武昌起義后,各地紛紛響應,時在南京讀書的周實受同盟會、南社派遣回鄉(xiāng)發(fā)動起義。見時局混亂,回鄉(xiāng)后,周實同阮式召集歸鄉(xiāng)學生及本城中學生八九十人組成“學生隊”,負責維持秩序,守護縣城。鄉(xiāng)董士紳們也樂于學生自奮保衛(wèi)鄉(xiāng)里,便因請改“學生隊”為“巡邏部”,周、阮分任正副部長,縣城守護防衛(wèi)一任“巡邏部”負責,巡邏部很快控制了山陽局勢。 

  1911年11月12日,臨時江北都督蔣雁行通令山陽及附近各縣選舉代表赴清江浦開會,討論各地光復事宜。原山陽縣令姚榮澤不愿遵從,山陽士紳便推舉周實等五人赴會。11月14日,周實等人回來后,在舊漕屬召開“光復大會”,會上宣布山陽獨立。當時身為山陽縣令的姚榮澤又借故躲避,阮式遂即席發(fā)言,認為姚不到會,即是反對光復行為,“并痛詆淮劣紳無狀”。 

  雖然如此,因山陽官紳擁護,姚榮澤仍被推舉為縣司法長(一說民政長)。15日,姚榮澤到漕屬遇到阮式,阮當即面斥其為何不到會場開會,并嚴加詰問其原來所管理的錢幣的數目及其存放地點,姚“陽唯諾謝過,而密謀所以報烈士者”。 

  1911年11月17日,姚榮澤派人以議事為名,將周實騙至府學魁星樓下,周迎面遭到槍擊,連中七槍斃命。隨后又有一隊團勇包圍阮宅,將阮式捆綁至府學,慘遭剮腹剖心而死。 

  姚榮澤殺害周實、阮式以后,稱周、阮二人勾結亂匪,擾亂秩序,又將周、阮家屬一并拘捕。不幾日,革命軍抵達山陽,聞周、阮被害立即四處搜索兇手。姚榮澤于某日夜?jié)撎?避匿南通張察家中尋求庇護。

  慘案被披露后輿論嘩然群情激憤

  南社中人驚悉噩耗,不斷在《民立報》《太平洋報》披露周、阮慘案,輿論嘩然,群情激憤。柳亞子為伸張正義、懲兇復仇,到處奔走呼號,與朱少屏等聯名上書滬軍都督陳其美(亦南社成員),告以“虜令無狀,一日殺二烈士,不撲殺此獠,無以謝天下”。事情鬧到南京,孫中山隨即批令江蘇都督訊辦。陳其美派人去提解姚澤榮時,張察以此案為江蘇管轄范圍,拒絕引渡。 

  1912年2月,滬軍都督陳其美又請柳亞子起草了一份洋洋數千言的電報,打給南京政府,請求把姚榮澤從南通押解來上海按照軍法進行審訊。孫中山于1912年2月9日、10日連發(fā)三次電令,分別給江蘇都督莊蘊寬、滬軍都督陳其美及南通州總司令張察,要求“迅將姚榮澤及此案證據卷宗”“解送滬軍都督訊辦”,“以彰國法,而平公憤”。這樣,姚榮澤才被從南通押解到蘇州。2月23日,陳其美又派人把姚從蘇州押解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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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23日,上海,一件久已引起軒然大波的殺人案,即將迎來它的審判。

  民國初立,律法未制,法院未成,伍廷芳決定從“民國第一案”——姚榮澤案開始,尋求新的規(guī)則示范,“以示人以文明氣象”。

  論爭的緣起:法庭組織和審判方式

  單單從革命性的角度來說,滬軍都督陳其美及其所代表的革命黨人所堅持的立場,無疑是正義的象征。對于姚榮澤案件的雙方要求和解的愿望,革命黨人當然是不會允許的。即使是出于“殺雞敬猴”的革命需要,也不會放過姚榮澤之流的“民賊漢奸”。所以陳其美于2月4日(舊歷)致電大總統和司法總長,堅決要求將姚榮澤嚴厲懲罰。

  以陳其美當時的地位,尤其是對于民國革命的重要性來看,案件最終按照陳其美的意見而移交給滬軍都督府,也的確是在所難免。但問題的關鍵顯然不是案件由誰來審判的問題,相反則是一個按照什么程序來審判的問題。實際上,在案件移交滬軍都督府審理以后,時任司法總長伍廷芳于很快就于2月18日向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就陳其美來電以及審理姚榮澤案件,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并對審理姚榮澤的具體程序性問題提出了質疑,即由誰來組織法庭和按照什么程序來審理,由此揭開了雙方爭論的序幕。

  論爭的展開:外國律師是否出庭

  既然司法權要獨立行使,那么在伍廷芳看來,對于陳其美私自委派審判官的行為就被視為是嚴重侵犯司法權的行為。對于陳其美以上述理由而作的辯駁,更是有違司法審判之常理。對此,伍廷芳在“再復滬軍都督書”中,提出了自己一整套以西方文明國司法審判辦法為張本的司法規(guī)則和審判程序,其中是否允許聘請外國律師一事將雙方的爭論引向了深入。

  論爭的升級:案件之外的辯論

  在雙方爭論剛開始時,其論爭的話題還是就事論事地圍繞案件本身來進行。但隨著雙方爭論的不斷升級,爭論的語氣日見激烈,爭論的話題也逐漸偏離了案件本身。對于伍廷芳上述措辭嚴厲的長篇回信,陳其美同樣也是不甘示弱。他在3月21日的來電中,對伍廷芳提出的“收回領事裁判權,必先將法律,及審判方法,實地改良”說法進行譏諷。認為“民國成立后,貴部(指司法部)建設,已及百日,法律亟應編訂,即審判方法,亦當實行改良,天下事要在人為,茍能實力進行,何患不有善果。尚僅規(guī)模一時,以博虛譽,其結果如何,要難預斷。至聘用外國律師,即為收回領事裁判權之希望,是豈外國律師,可為改良之資料耶。抑或有外國律師到庭,方足以示文明規(guī)范耶。以閣下之學識從事改良,當能游刃有余,似毋庸斤斤計較于此,以為他日收回領事裁判權”。針對伍廷芳提出的通過外國律師出庭,可以幫助“吾輩律師習練口才、研求真理”,陳其美認為“姚榮澤案情重大,非律師試驗之場”,且“今日律師,毫無經驗”。如果出庭與外國律師辯護,不能與外國律師旗鼓相當,也不能昭示民國的文明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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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與陳其美之爭,顯然已經不僅僅是一個案件的審理權限和審判方法的問題,而是關乎整個民國法治行進方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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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美對伍廷芳關于準許姚榮澤聘請外國律師一事再次致函伍廷芳,稱“姚榮澤一案,聘用外國律師,敝意絕對的以為不可”。

  剛剛脫胎于帝制的老大中國,推行法治知之不易,行之尤難。一個獨立、公正的法庭,試圖獨存于亂世,直如筑于沙灘上的樓閣。民國的司法精英們,一面要在法庭上應對訴訟對手,另一面更要拚力抵擋庭外那些看不見的手。

   中華民國第一案姚榮澤被判死

  伍廷芳獲得了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的支持,姚榮澤案最終還是按照伍廷芳擬定的審判方案進行審理、設置法庭、安排裁判官,并以西方法律程序進行了審理。 

  1912年3月23日下午,“中華民國第一案”在上海開庭,陳貽范任臨時裁判所所長,丁榕、蔡寅為承審官。法庭經過23日、30日、31日三次的審判,最后判定姚榮澤死刑,“自3月31日起,在三個星期內執(zhí)行”。

  袁世凱大赦令使姚榮澤"死而復生"

  判決后,法庭給姚榮澤五分鐘做最后陳述。姚榮澤申辯,殺死周實、阮式并非出自本意,而系受地方紳團的逼迫所為,請求減刑。 

  而陪審團也認為,本案發(fā)生在光復未定、秩序擾亂之際,與平靜之時不同,“該犯雖罪有應得,實情尚有可原”,便決定由陪審員集體稟請大總統“恩施輕減”。此時孫中山、伍廷芳都已去職,袁世凱剛上任不久,一紙大赦令便又免除了姚榮澤的死刑。

  伍廷芳雖悲慘收場 但民國司法卻在艱難前行

  “因為司法總長的干涉,滬軍都督府便組織起混合裁判法庭來,還居然用了陪審員制度呢!  

  在一個沒有法治傳統的社會里,伍廷芳的理想,不啻一開始就要面對種種顯見的障礙,更為艱難的是,新的司法的理念,更要不斷對抗著來自社會深層世代因襲的陳規(guī)與厚實的傳統。在革命者的謾罵聲里,伍廷芳結束了民國政府的職務,退居上海,從此深居觀渡廬,埋頭書齋,開始了長達三年的靈學研究。而民國司法,正是以姚榮澤案為起點,開始了其艱難而曲折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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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10日。袁世凱就職臨時大總統當天,以“本大總統”名義頒布“大赦令”和“豁免錢糧令”,宣布凡民國元年3月10日以前“除真正人命及強盜外”,一切罪犯“無論輕罪重罪、已發(fā)覺未發(fā)覺、已結正未結正者,皆除免之”。

  在陳其美看來,作為革命黨人和滬軍都督,對于殺害革命志士的行為絕沒有置之不理的理由,這是一種職責。在伍廷芳看來,作為宣揚“首重法律”的中華民國首任司法總長,對于行政權公然干涉司法權和妨礙司法獨立的行為也絕沒有聽之任之的道理,這更是一種職責。


全媒體中心出品
編輯:齊磊
時間: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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