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四章 錄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七章 職務升降
第八章 獎 勵
第九章 懲 戒
第十章 培 訓
第十一章 交流與回避
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保險
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十六章 職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涞脑瓌t,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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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凑找(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ㄎ澹┲矣诼毷兀诿惚M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J貒颐孛芎凸ぷ髅孛;
。ㄆ撸┳袷丶o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ò耍┣逭疂,公道正派;
。ň牛┓梢(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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