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簡介:李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17年,李蕊審理行政案件860余件,無一件案件超審限,無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或發(fā)回重審。她先后2次榮立個人二等功,4次榮立個人三等功;2009年被共青團遼寧省委授予第六屆“遼寧省優(yōu)秀青年衛(wèi)士”榮譽稱號,2014年被評為遼寧省直屬機關三八紅旗手、全省優(yōu)秀法官。8年時間,她在國家級媒體上發(fā)表的審判業(yè)務文章達到23篇。2013年,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優(yōu)秀調研成果評比中,李蕊一人分別獲得優(yōu)秀案例一等獎、優(yōu)秀調研成果二等獎和優(yōu)秀裁判文書三等獎。2014年,她在該項評比中又獲得優(yōu)秀裁判文書一等獎。
1998年,李蕊通過招錄考進遼寧高院,在行政庭一干就是17個年頭。作為行政審判法官,在她眼里沒有官民之分,只有平等的原告與被告;更沒有貴賤之別,只有敬畏的法律與事實。
2011年,李蕊審理了福州某制藥公司訴遼寧某知識產權局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一案。2009年,該制藥公司得到遼寧某知識產權局停止生產和銷售含硫酸依替米星原料藥產品的處理決定。這時,該制藥公司與海南某公司對同一專利糾紛進行訴訟已經到了第5個年頭。該公司不服知識產權局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經遼寧高院二審裁定發(fā)回重審后,該制藥公司又敗訴,不得不二次上訴到遼寧高院。
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guī)定專業(yè)性強,經濟法學科班出身的李蕊做了大量的案頭工作,專門請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同事一起研究探討法律適用問題。庭審時,制藥公司提出的“知識產權局沒有權力對已起訴的同一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決定”的上訴理由,引起了李蕊的注意。
“我國專利法對專利侵權糾紛賦予當事人自主選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向專利管理部門請求行政處理兩種救濟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應否受到一定的限制?”李蕊內心不斷追問。
專利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李蕊又找到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內部規(guī)定。終于,她發(fā)現(xiàn)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權管理部門才能受理。李蕊認為,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造成民事判決與行政處理決定不一致的后果,也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
“無救濟即無權利,但是一方當事人對權利救濟途徑的濫用就是對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李蕊說。雖然知識產權局在之前的訴訟中都保持勝訴紀錄,李蕊還是判決撤銷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李蕊的觀點。
律師苗嵬因為代理一名退休老師訴某市教育局頒發(f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案件而與李蕊有過數(shù)面之緣!斑@個法官很正派,審理案子沒因對方是行政機關就有偏頗!彼@樣評價李蕊。
在同事眼里,李蕊天生就是塊做法官的“料兒”,遼寧省政府僅有的兩件敗訴案件都出自她手。有人來走關系,對方前腳剛走,她就找出相關案件標上記號,原本排期靠后的案子,她兩個星期內就下判決。在她看來,抓緊結案能使復雜問題簡單化。
“李蕊清高,清高得只敬畏法律!毙姓ネラL許福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