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21日訊(記者 張艷玲)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首次明確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同時要求定期評估、調整并發(fā)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違法售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將追究刑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9年3月1日實施以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yè)得到發(fā)展。到2014年底,我國已經建立2729個自然保護區(qū),保護了85%左右的野生動物種群。但是野生動物保護形勢依然嚴峻,濫食濫用野生動物的陋習仍然盛行,野生動物棲息地侵占破壞情況嚴重。白暨豚已經功能性滅絕,江豚、中華鱘等重點保護物種極度瀕危。此時,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改。
2013年9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列入立法規(guī)劃,由全國人大環(huán)資委前頭起草和提請審議。此次修法,以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依法治國為指導,按照保護優(yōu)先、突出重點、分類管理的原則進行全面修改,并增加18項條款。
首次明確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
針對野生動物保護和棲息地保護缺乏銜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長期得不到調整等問題,《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增加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和保護有重要生態(tài)價值的野生動物、發(fā)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防止規(guī)劃和建設項目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規(guī)定,明確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定期評估、調整和公布。
修訂草案規(guī)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獵捕、利用或者破壞。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一級保護和二級保護)、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
定期調整并公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對于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國家實行重點保護,對于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5年評估一次,并根據評估調整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還要確定并發(fā)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
修訂草案還規(guī)定,建設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等項目,可能影響野生動物遷徙洄游的,應修建通道或過魚措施,消除或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違法售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要追究刑責
修訂草案對禁止違法經營利用及食用野生動物也有明確規(guī)定。草案指出,利用、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公序良俗。違法出售、收購、利用、運輸、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需判處刑罰的,沒收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級別和數量,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禁止引進放歸外來物種 違者最高罰款20萬
修訂草案對于引進外來物種也有明確規(guī)定。從境外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防止對生態(tài)系統(tǒng)造成危害。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應防止其進入野外環(huán)境。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應按照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修訂草案還禁止或限制在自然保護區(qū)等保護區(qū)域內引入外來物種等人為干擾、威脅野生動物的行為。
修訂草案對違法引進、放歸外來野生動物物種也有相關處罰規(guī)定。未經批準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沒收其引進的野生動物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將外來野生動物違規(guī)放歸野外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所需費用由違規(guī)放歸者承擔,并罰款1萬元至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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