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漢斌
張春生
熱地
喬曉陽
冬去春來,時光走進1978。
“文化大革命”的冬天已經(jīng)過去,改革的春風撲面而來。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撥亂反正,重新確立了黨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實現(xiàn)了偉大轉(zhuǎn)折,中國巨輪行進的航向由此撥正。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和現(xiàn)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時期。
“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是鄧小平同志的經(jīng)典論述。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制度和法律具有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極大的權(quán)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歷經(jīng)十年動亂之后,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聲,也是對“文化大革命”踐踏法制的深刻反思。
三中全會提出,從現(xiàn)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
鄧小平強調(diào),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成熟一條就修改補充一條,不要等待“成套設備”。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首批入圍的80人名單
面對歷史賦予的重大使命,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葉劍英深感責任重大,他說:為了確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quán)利,鞏固我們的政權(quán),全國人大常委會要立即著手研究修改制定民法、訴訟法、刑法、婚姻法和各種經(jīng)濟法等等,盡快完善我國的法制。人大常委會如果不能盡快擔負起制定法律、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責任,那我這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就沒有當好。
時不我待,全國人大常委會立即抓緊立法工作。1979年3月13日,根據(jù)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法制委員會,彭真任主任。
首批獲得任命的法制委員會80人名單中,既有老一輩革命家和長期從事人大工作的老同志,也有長期從事經(jīng)濟、政法、文教等方面工作的領導同志,還有著名的民主人士和資深的法學家。這個強大的陣容,顯現(xiàn)了黨中央加強法制建設的宏大韜略,為加強新時期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組織保證。
4年后,全國人大依法設立法律委員會,統(tǒng)一審議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法律案,法制委員會更名為法制工作委員會,成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負責立法工作的工作機構(gòu)。在以后幾十年的立法工作中,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及有關方面一道為加強立法辛勤工作著。
三個月立了七部法
法制委員會成立后三個多月的時間,全國人大即修改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制定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創(chuàng)造了三個月起草并審議通過七部法律的佳話。
七屆、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用三個月的時間制定七部法律,這個速度是很快的。前面六部法律都有一定的基礎,所以才能夠在這三個多月起草出來。所以這七部法律的制定,小平同志給了很高的評價。他說:由此全國人民看到了嚴格實行社會主義法制的希望,這可不是一件小事。
每一部法律都讓人民看到了新的希望。比如,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雖然是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制定的兩部法律的基礎上修訂的,但它們對地方政權(quán)制度和選舉制度作了重要修改,為恢復國家基本政治生活秩序,有序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提供了法制保障。
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春生:1979年對選舉法的修改,有兩個突破。一個突破就是把原來的等額選舉變成了差額選舉,候選人應該多于應選人,這是一個進步。第二個進步,就是把原來鄉(xiāng)鎮(zhèn)一級(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擴大到縣一級。這兩個突破應該說是我們選舉制度的一個推進。
從1979年下半年起,在試點的基礎上,縣級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工作在全國范圍內(nèi)展開。由于普遍采取了差額選舉等民主方式,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和人大代表的熱烈擁護。
此后,為了進一步保障人民當家做主,全國人大又分別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對選舉法作了修改。最近一次的修改規(guī)定,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更好地體現(xiàn)了人人平等、地區(qū)平等和民族平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
地方國家權(quán)力機關要不要設立常設機關,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就曾進行過討論,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七屆、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彭真同志就感覺到這里面有問題,就提出要改變(這種)議行合一的機制。這一次修改地方組織法的時候,彭真同志向中央提出了報告。一個方案是保留革命委員會,再一個是恢復人民委員會,第三個方案是成立人大常委會。
當時,報告報送給了中央。鄧小平很快批示:“我贊成第三方案。”
歷經(jīng)25年的反復,1979年終于將設想變成了現(xiàn)實。新修改的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使我國的政權(quán)建設得以加強。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時任西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熱地: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區(qū)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產(chǎn)生了自治區(qū)第三屆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等常委會組成人員。西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是我國第一個建立的省級人大常委會。
其后,青海、新疆、河南、北京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相繼設立了常委會。賦予地方人大立法權(quán)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是單一制國家充分發(fā)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一項創(chuàng)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道亮麗的風景。
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1979年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地方性法規(guī)的制定權(quán)。1982年憲法規(guī)定,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1982年和1986年兩次修改地方組織法,又進一步賦予了省會市和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有權(quán)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這些規(guī)定都是我國立法體制重大的改革。
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賦予地方人大立法權(quán),使地方立法工作迅速得到加強。1979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三部地方性法規(guī),這也成為我國最早一批地方性法規(guī)。此后,有立法權(quán)的地方人大積極開展地方立法工作,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出了重要貢獻。
據(jù)新中國第一部立法文獻片《鑄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紀實》第二集(作者:王松苗王麗麗)! ∥淖终: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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