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段思平
故宮展品被盜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石柏魁盜竊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3年!肮蕦m大盜”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從輿論的態(tài)度來看,似乎無人同情“受害者”故宮,反而有人覺得對石柏魁量刑過重,認為他哪里算得上“大盜”,充其量是個“蟊賊”。
從表面上看,石柏魁只是個小蟊賊,沒有精心策劃、布局踩點,不過臨時起意、順手牽羊,居然就能闖入故宮偷竊。雖然筆者無意為石柏魁開脫,畢竟對故宮文物下手,的確如檢方所言,“社會危害性極大”。但平心而論,這種社會危害性,難道只是石柏魁一人造成的?
倘若不是形同虛設的安保,石柏魁即便有心,亦是無力,何至于今日之境地?既然盜竊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監(jiān)管不當的管理者又該承擔怎么的責任呢?
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yè)資格。遺憾的是,對于故宮的問責只是“雷聲大,雨點小”,至今也未曾聽聞故宮方面有關責任人因此受到重罰。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正好是臺北“故宮博物院”落成五十年。半個世紀以來,當年從大陸運往臺灣的2972箱文物中,只丟了一頁紙和一包鹽。兩相對比,高下立判。
今年的兩會上,故宮新任掌門人單霽翔透露,《故宮保護總體規(guī)劃》已啟動,將全面提升故宮安全防范水平。希望這份規(guī)劃能落到實處,否則即便大盜認罪服法,人們也很難對故宮真正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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