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邢世偉
昨日,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新起草的《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正式對外征求意見。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并提供深層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網站是否有過錯將出標準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享有權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責任。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或者以其他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向公眾開放的信息網絡中,使公眾可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被視為提供行為。
征求意見稿對侵犯網絡著作權的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直接獲取經濟利益的認定等予以明確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一般應當以其是否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為標準。網絡用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明顯,網絡服務提供者仍為其提供服務或者不采取合理措施的,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應知侵權。
網站提供搜索鏈接或不侵權
應知侵權情形包括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并提供深層鏈接服務;通過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對鏈接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等進行推薦;為主要從事侵權活動的第三方網站提供定向鏈接。而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僅通過搜索引擎根據網絡用戶指令自動提供搜索結果鏈接的情形,法院一般不認定其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
對此,沈陽一位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認為,網站在未獲得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設置音樂及影視作品的榜單等可能被視為侵權。而搜索引擎網站提供用戶自動提供的音樂作品的搜索結果鏈接可能不會認定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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